2021年11月17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吉林省能源局原局長羅亦非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對被告人羅亦非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12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羅亦非在擔任吉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吉林省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獲得光伏發(fā)電建設項目指標、工作調轉、成立機構、職務提拔和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00.6547萬元。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羅亦非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羅亦非能夠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羅亦非簡歷
羅亦非,男,漢族,1956年8月出生,內蒙古通遼人,1974年7月參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碩士研究生學歷。
1993年10月,任吉林省委辦公廳秘書處處長;
1997年11月,任吉林省政府經濟技術社會發(fā)展研究中心黨組成員、副主任;
2002年9月,任吉林省政府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
2004年4月,任吉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2012年6月,任吉林省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吉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巡視員;
2017年7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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